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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毒性肝炎的一般处理措施
时间:2009-4-29 来源: 编辑:yuhonghua
急性中毒性肝炎发病急骤,常无前驱症状,一般在中毒24~48小时出现症状,表现有:食欲不振、恶心、呕吐、腹痛、肝大、血清转氨酶增高,严重者出现急性肝坏死。慢性中毒性肝炎,起病隐匿,症状不明显,表现类似慢性病毒性肝炎。
中毒性肝炎的一般处理
1 急性轻度中毒性肝病治愈后,一般应暂时调离原工作;急性中度中毒性肝病治愈后,一般不应从事肝脏毒物作业;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病治愈后,不宜再从事毒物作业。
2 急性期后仍有明显症状或肝功能试验未恢复者,可根据病情,予以休息及治疗,并做好随访工作。
3 慢性中毒性肝病观察对象每2-3月复查一次,必要时可做复筛肝功能试验或其他检查,应尽早明确诊断。在观察期可给予必要的处理。
4 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治愈后,一般应调离肝脏毒物作业。
5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治愈后,一般应调离有毒有害作业。
6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,应予较长期的休息,经治疗和休息,如病情明显好转,健康状况允许,可适当参加不接触有害因素的轻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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